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如已提前復職或離職,即喪失請領資格,務請主動告知勞保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實際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其提前復職或離職則喪失請領資格,應主動告知勞保局,否則勞保局屆時仍會依法追回溢領津貼。

就業保險法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給付項目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凡被保險人於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皆可請領。所以,需實際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符合規定者始得請領,如有提前復職或離職之情形,即喪失請領資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計至復職前1日或離職當日止。

勞保局表示,自98年5月1日施行起至99年4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已達3萬7千餘人,總核付金額為26億6,800萬餘元,平均每件給付單價約1萬5千餘元。惟近來迭發現有被保險人於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已提前復職或離職之情形,勞保局即依法追回溢領津貼,在此特別提醒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符合法令規定,請審慎辦理,如於請領津貼期間已提前復職或離職,即喪失請領資格,亦請主動告知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