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舉申報綜所稅時,被保險人如何取得勞保費繳納證明?
答:1、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後應將保險費註明於薪資單(袋)上或製發收據予被保險人。所以,被保險人所需個人勞保費繳費證明是向原服務單位索取。
2、為便利被保險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在申報綜所稅期間(5/1~5/31),被保險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經網際網路透過勞保局全球資訊網、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勞保費資料,或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減少蒐集繳費憑證的麻煩。
二、該向何處查詢,又該如何辦理?
答:於申報綜所稅期間,查詢方式有下列二種:
1、利用自然人憑證經網際網路查詢:以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經網際網路向勞保局全球資訊網、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2、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三、投保單位如已歇業、解散的被保險人,是否仍循往例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費繳(計)費證明資料?
答:可以不必再向勞保局申請,因被保險人只要利用自然人憑證經網際網路透過勞保局全球資訊網、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勞保費資料,或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便可立即取得勞保費資料,更加便利迅速。
四、投保單位如何取得個人勞保費全年自負額繳納資料給員工報稅?
答:依投保單位是否為本局網路申辦單位區分,取得方式有下列二種:
1、如單位為網路申辦單位:從100年4月8日至100年6月30日止,可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暨資料查詢\投保單位網路申辦作業(e化服務系統)\ 資料查詢\被保險人年度勞保費自負額資料項下,便可下載查詢被保險人個人年度自負額資料,俾便開立勞保費繳納資料給被保險人報稅之需。
2、非網路申辦單位:應填具「被保險人名冊」申請書(不具格式),寫明用途、申請月 份、申請單位名稱及負責人、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蓋上投保單位大小章,將該申請書郵寄至勞保局承保處保險資料科或傳真至02-23958551(承保處保險資料科),該科將函覆申請資料予投保單位,如還有其他疑義可電02-23961266轉分機1977(承保處保險資料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