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投保資格


一、投保資格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的人,都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且是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
• 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 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而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台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應參加本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二、喪失資格應退保
「有下列情況的人,不可以投保;已經投保的人,應該退保:」
• 在監獄、看守所接受刑的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的執行,其執行期間在二個月以上的人。
• 失蹤滿六個月的人。
• 死亡。
• 喪失投保資格。